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

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

 

 

项 目

序 号

     

收 费

性 质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

  

大项

小项

 

 

 

 

出入境检验检疫局

 

 

鲁价费发[2004]4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(发改价格[2003]2357号)文件

 

 

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共6大类29113个收费标准

行政事业性收费

 

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、鉴定项目收费共11大类47402个标准

事业性收费

 

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共3866个标准

事业性收费

 

注: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中规定:

1、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。由检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,收取全额品质检验费;

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(包括组织检验),按收费额的50%收取品质检验费。

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(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)按收费额的50%计收。

2、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%计收。

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,不收品质检验费;

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,按收费标准的70%计收。

3、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做型试验的,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;

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,按收费标准的70%计收。

4、出入境贵稀金属,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,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。

5、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,超过部分按80%计收。

6、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,免收品质检验费,只收证书(单)工本费;

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,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。

7、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不合格,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,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。

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,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,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。

8、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,

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%计收;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,

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%计收。

9、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收费标准自200441日起执行。

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验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一律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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